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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个单词,阅读大约需要2分钟 投标项目 (一)《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及相关材料和建筑物的监理和采购等。: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相关社会公益、公共安全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和援助资金。 法律要求上述项目的理由必须是招标。首先,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或援助资金;第二,招标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招标采购可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项目单位未中标的,属于违法行为。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快速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3号令)第七条提出了招标标准。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采购、施工、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超过200万元; 2.购买重要设备、材料等商品,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 不接受投标的情况 (一)《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使用扶贫资金等特殊情况不适合招标的,可以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招标投标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2.买方可以依法设立或供应; 3.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者可以依法设立或者提供并生产; 4.必须从原中标人处购买项目、商品或服务,否则会影响建设或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此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各方不得进行招标。 为防止借款人无招标条件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取消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因适用前款规定而伪造投标文件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以避免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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