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上午,通过天眼查了解到,佛山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603288.sh)与江西青龙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海天”、“海天”、“涂”等相关商标进行的二审终审判决败诉5起。相关商标类别包括油脂加工;食用油;食用菜籽油;香油;食用植物油;食用茶油;玉米油;花生油、表面活性剂等。
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x经260号判决书提到,关于青龙高科技注册的第967985号“海天HITITU”商标的有效性,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海天企业认定该商标无效的理由不成立,维持有争议的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驳回了海天企业的诉讼请求。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原审判决引用的部分法律不适当,但其判决结论是正确的,其缺陷得到纠正后,其判决结果仍然维持。海天企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支持其上诉请求。
根据北京市高级法院(2020)258号判决,关于青龙高新注册的1174895号商标“海天海天”的有效性,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海天企业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有争议的商标应当予以维持。在一审判决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海天企业的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今天公布的判决书中指出,虽然原审判决中引用的部分法律有不当之处,但其判决结论是正确的,其缺陷得到纠正后,判决结果仍然维持。海天企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支持其上诉请求。
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第254号判决书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海天企业无效的理由不适用青龙高科技注册的第1205473号“海天与涂”商标的效力。有争议的商标应当予以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该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海天企业的诉讼。今天公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指出,虽然原审判决引用的部分法律不适当,但判决结论是正确的,缺陷纠正后仍维持判决结果。海天企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支持其上诉请求。
今年2月,《财经》。com曾在文章中“这种食用油中的“海天”不是另一种“海天”,酱油的“原汁原味”和“极鲜的味道”都不是独一无二的,而海天叶巍失去了它的商标护城河”。据悉,在2019年底公布的京73 (2019)第7925号判决中,海天叶巍曾注册自己的第28702477号商标,其与第843093号商标“海天海天与地图”、第1205473号商标“海天海天与地图”、第1174895号商标“海天”不构成近似商标。此外,海天已对三个被引用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和撤销的申请,请求法院以各被引用商标权利状况不稳定为由中止审理,撤销字[2019]96895号对第28702479号“海天吉图”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
然而,当时法院驳回了海天叶巍的主张,理由是每个被引用商标的无效程序和撤销程序尚未结束,每个被引用商标的稳定性没有定论,并且这不是中止审理的自然依据。
如今,海天叶巍在本案两个被引用商标的无效纠纷中二审败诉,这可能会给海天在食用油、食用菜籽油、芝麻油、食用菜籽油、食用茶油、玉米油和花生油等行业维护自己的商标蒙上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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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营销心得」软文发表 海天味业5起商标无效宣告二审败诉,保住食用油海天商标机会或愈发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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