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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com在商标权保护之路上败诉二审,判决后拒绝执行,以至于被列为执行人,阳原饮料上演了维权“翻车”。


6月18日上午,从中国行政新闻公开网查询获悉,6月15日河北阳原智汇饮料有限公司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执行人,执行标的金额为1000元。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搜索,本案可能与之前阳原饮料“侵犯”“六核桃”等立体商标的案件有关。

「营销心得」深圳媒体发稿平台:六个核桃商标惹祸?养元饮品主动维权反败诉后又成被执行人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去年11月底作出的(2019)赣民中第670号二审判决,此案源于一次貌似例行的在筹元中维权的主动行为。


据悉,2018年5月7日,阳原企业委托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委托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的代理人、公证员,到赣州市潭口镇105国道旁的贾家豪超市,以普通客户身份购买一箱高钙核桃,并对店铺内外状况及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对所购物品进行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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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不久,阳原企业起诉贾家豪副食店,应立即停止侵犯阳原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采用阳原企业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其赔偿企业经济损失10万元及停止侵权的合理费用6955元。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还认定,被诉侵权的“高钙核桃”和阳原企业的“六个核桃”均为植物蛋白饮料及类似商品。再者,对比后发现,坦克外形、设计风格、配色、宣传用语、文案等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立体造型、色彩组合都是相似的,容易导致关联公众误解被指控侵权产品的来源或认为其与企业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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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立即裁定,嘉嘉豪食品店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侵权产品。但在考虑阳原企业产品的知名度、嘉家豪食品店侵权情节、经营规模、阳原企业维权支出等因素的基础上,只要求嘉家豪食品店赔偿合理费用5000元。


在这一点上,本案可能和很多贵企业品牌的商标权保护操作没有什么不同,但事故发生在二审。


嘉嘉豪食品店上诉后,二审中,阳原企业认定其诉讼请求包括保护第1377350号商标、第16130852号、第16130851号立体商标、影响力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内容。


但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的包装面主图为蓝色背景上带有白色文字的“高钙核桃”;阳原企业13777350号商标为蓝底白字“六核桃”。经过孤立比较和整体比较,两种字帖存在明显差异,相关公众不易混淆其商品来源,不应视为类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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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二审法院还认为,阳原企业16130852、16130851号立体商标的形状没有显著特征,颜色识别性不强,关联公众不易根据其形状和颜色识别商品来源的独特性。所以对比双方商标也要重点对比副本。将涉嫌侵权包装上的标识与阳原企业16130852、16130851号立体商标进行对比后,发现两份存在明显差异,关联公众不易混淆两种产品的来源,不应视为类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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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嘉嘉豪食品店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既不侵犯阳原企业第1377350号、第16130852号、第16130851号商标的专有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不存在嘉嘉豪食品店赔偿阳原企业经济损失并支付合理费用制止侵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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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初07第37号民事判决;驳回河北阳原智汇饮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费用2439元,二审法院费用1000元由河北阳原智汇饮料有限公司承担..


但从今天被执行人的消息来看,自去年11月底二审宣判以来,阳原饮料似乎并未履行部分判决。《财经》。com打电话给阳原饮品秘书长办公室,对方只回复说不知道一些与被执行人有关的事情。至于阳原饮料对二审结果以及是否已提出再审申请的看法,阳原饮料公关部表示会先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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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在各个领域的领先公司眼里,他们的品牌商家有着独特的特点是众所周知的。即便如此,在积极打击涉嫌商标侵权的产品时,也有必要判断败诉的风险是空,以免“自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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